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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是否有权解散公司?
2017-10-29 21:00:28 来源:
案情简介:股东是否有权解散公司
A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4日,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50万元。A公司原股东为刘某、宋某,2006年6月27日,陈某从刘某、宋某处受让股权,成为A公司的股东,A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刘某出资212 500元、宋某出资212500元、陈某出资75000元。陈某在一审中起诉称:鉴于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公司继续存续会使陈某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起诉要求解散A公司。A公司在一审答辩称:A公司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,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意见: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
陈某要求解散A公司的理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但A公司和刘某、宋某均认为A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,陈某也不能证明其主张,故该院对陈某要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,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。
律师说法:股东解散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
股东解散请求权,是股东因自身权益受损而依法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法定权利,是一项司法救济请求权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:第一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。第二,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。第三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。
股东解散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,为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僵局而免受损失的司法救济途径。经营不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随时面临着被股东请求解散的威胁,为了避免被强制解散的后果,公司应该意改善治理结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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